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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证券公司债权人权利保障是否缺损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9-17 17:40:10
破产证券公司债权人权利保障是否缺损
目前,证监会对面临破产的证券公司(或者称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理手法很明确,一般是首先找一家证券公司托管经纪业务,随后或同时责令关闭证券公司并委派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行政清算,清理资产及债务、剥离经纪业务、安置公司员工,同时由央行给予再贷款弥补公司保证金缺口并偿还个人债权债务,待行政清算完毕后,再由清算组向公司注册所在地中级人院申请破产。显然,风险证券公司最终将以破产、注销的方式退出市场。同时根据破产的宗旨,企业破产中利益的保护是整个破产工作中最重要的主题,证券公司破产也应不例外。
近年来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不少证券公司的净资产已为负值,可以说技术上已经破产。但这些公司一旦流动性发生危机,破产风险则会随时而至。而随着南方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民安证券、五洲证券、武汉证券、甘肃证券以及近期昆仑证券纷纷倒下,证监会处置风险证券公司的步伐也明显加快。
目前,在沪深两市登记的投资者已有数千万。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还可能进一步造成投资者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证券公司破产更是前所未有的特殊工作,故在破产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尤其在当前有十数家证券公司正在或即将进入破产的特殊时期,这样的研究更是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证券公司破产个人债权人和机构债权人待遇不一
目前,政策层面上将证券公司债权分为个人债权与机构债权,把2004年9月30日作为确定个人债权保护政策的基准日,由国家对发生在9月30日前的个人债权予以收购并基于参与证券公司破产分配。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于个人(仅指居民个人)债权,对经甄别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10万元以下的个人债权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的个人债权9折收购,收购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实施收购后基于代位权参与破产分配,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2005年9月29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挂牌成立)。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意见》还赋予了个人债权人收购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接收收购,也可以选择不接收收购、参加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