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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性质!质押担保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9-17 17: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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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所持股票用于质押,也至少反映了下列问题。

  一、大股东需要更多的现金。这是好还是坏,我们无从判断,因为大股东的财务状况并不公开。但大股东无法通过信用贷款获得资金,却又是明白无误的。这似乎表明,大股东的资信度已不算最佳,而这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未必有利。但大股东不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而是向银行质押贷款,应该说又是一件好事。

  二、大股东对盘活沉淀资产,已有新的认识。我国未流通股票从某种意义上说,体现出较强的沉淀性特征。前些年,我们对它的使用价值的挖掘是不够充分的。甚至不少上市公司1992年以来一直持有一批法人股至今也未发挥过太多的作用。而大股东利用未流通股票进行贷款,又表明了它的市场意识正在增强。

  大股东股票被质押或冻结,也有可能引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名次变化甚至大股东易主,这有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较难预料的影响。一般说来,金融机构无意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它未必会介入上市公司的发展。一般说来,因质押、冻结原因成为新任大股东的,这种入主方式是被动的,如大东海等。从这一角度看,大股东的不确定性又有可能带来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

  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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